王怡心/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會計研究月刊發行人
當前我國的會計專業正面臨「高責任、低報酬」的失衡狀態,若法律責任的邊界無法釐清,恐將導致會計人才斷層,進而動搖資本市場的運作基石。我們必須體認到,會計專業的範疇已隨著時代演變而擴大。過去談的是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如今隨著國際永續揭露準則(IFRS S1/S2)的導入,會計師業務已延伸至永續資訊「確信服務」。因此,探討法律責任時,不能僅侷限於財務數據,必須將視野擴大至確信服務的法律責任,這才是回應社會期待與接軌國際的正確方向。
財務簽證的困境:合理確信非絕對保證
當前司法實務與會計專業認知的巨大鴻溝,法律界追求的是「絕對真相」,往往期待簽證即代表「擔保」或「保證」;然而,審計的本質受限於抽查性質與缺乏公權力,會計師僅能提供「合理確信」(Reasonable Assurance)。
這種認知落差導致了嚴重的後果。當企業發生財報不實時,社會大眾與部分司法判決傾向以「後見之明」來檢視會計師的責任,忽略了查核當時的資訊限制與證據能力。事實上,會計師沒有檢察官的調查權,不應以擁有公權力的標準來苛責專業人員。更令人擔憂的是,我國司法實務在民事賠償上,有時引用美國的「詐欺市場理論」,導致舉證責任倒置,且賠償金額往往遠超過比例原則與公費倍數上限。這種「無限上綱」的責任風險,已造成會計師界「不敢接案、優秀學生不願留任」的困境。若無法在制度上區分「故意」與「過失」,並確立權責相符的法律環境,最終受害的將是整體資本市場的透明度。
永續揭露新紀元:確信服務的法律風險
財務簽證的法律爭議尚未止歇,永續資訊揭露的浪潮已席捲而來。隨著IFRS S1與IFRS S2 的發布,永續資訊不再只是企業形象的化妝師,而是正式納入資本市場決策體系,同步進入了法律責任的射程範圍。
一、從「說故事」到「負責任」:
過去企業撰寫永續報告書,往往報喜不報憂;但在新的監理架構下,永續資訊必須具備可驗證性。這意味著,永續揭露不再只是報告品質的問題,而是責任歸屬的起點。尤其永續資訊納入年報專章,即成為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的法定公告文件:「若有虛偽、隱匿或不實,將面臨行政處罰、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二、反漂綠與證券詐欺風險:
金管會已發布防漂綠參考指引,公平交易法亦對廣告不實有明確規範。值得注意的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及第174條對於財報與業務文件虛偽不實的刑責極重。若企業在永續報告書中虛構減碳績效或誇大綠色營收,誤導投資人決策,極可能構成證券詐欺。實務上,永續揭露的法律風險,往往不是來自「寫錯」,而是來自「沒寫」或是「選擇性揭露」。
三、碳排放數據的財務連結:
在所有永續資訊中,溫室氣體排放數據(GHG)是監理機關與確信機構的關注焦點。因為碳排放數據能直接連結至碳費、資本支出與資產減損等財務影響。當未來的財務衝擊實際發生時,過去對於碳數據的假設與估算若過於草率,可能會被重新解讀為未盡合理揭露義務。
董事會與專業人員的角色重塑
面對確信服務走進法庭的趨勢,公司治理層級與專業會計師的角色,必須重新定義。
一、董事會:治理責任的第一線
IFRS S1/S2的四大揭露構面(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其實是一張「董事責任檢查表」。當重大永續風險發生時,法院與監理機關不會接受「財務長已簽章」或「我不了解」這類的辯解。董事會必須證明其在治理層級知悉風險,並已將其納入管理流程。真正的風險往往來自當初被忽略的判斷,因此,留下清楚的討論紀錄與決策脈絡至關重要。
二、會計師:揭露的守門人:
對於提供確信服務的會計師而言,必須體認到社會大眾的期待落差。會計師不是萬能的保證人,也不是保險公司。真正的專業責任,在於在資訊有限的情況下,辨識出足以影響使用者決策的重要風險,並確保這些風險未被刻意淡化。
同時,也必須呼籲司法界與主管機關,在檢視會計師責任時,應回歸「罪刑法定主義」與「比例原則」。對於專業判斷上的錯誤,應主要透過民事責任機制合理補償,而非輕易動用刑法,除非涉及故意、違法或嚴重失格。否則,若連勤勉盡責的會計師都隨時面臨入獄風險,將無人願意擔任資本市場的守門人。
溝通價值,守護專業
現今必須承認,過去會計人習於沈默;但在專業價值面臨挑戰的時刻,會計人必須守護這個行業,積極與法律界及社會大眾溝通。未來的路,是「確信」與「法律」交織的道路,需要更多法律專家參與審計與永續準則的制定,避免準則文字在法律攻防中產生歧義。同時,企業與會計師應善用科技與跨域合作,提升專業判斷的精準度。
永續揭露的關鍵,不在於完美預測未來,而在於當未來真的到來時,今天的判斷是否仍站得住腳。期盼透過產官學界的持續對話,能建立一個權責相符、風險可控的法律制度,讓會計專業能安心執業,繼續為我國資本市場的誠信(Integrity)與永續發展把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