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兼任教授 李堅明
COP29通過巴黎協定第六條碳市場規則 歐盟新加坡率先啟動國際碳權合作
聯合國第29次氣候大會(COP29, 2024)通過《巴黎協定》第六條碳市場規則,開啟「巴黎協定減碳機制」(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 PACM),促進國際減量合作。大會主席Mukhtar Babayev (2024)表示,藉由這項機制,全球每年可節省高達2,500億美元(約新台幣8.1兆元)的減碳成本,讓各國更有能力達成第二期 (2035年) 雄心NDCs目標 (減排60%)。歐盟率先響應,於2025年7月2日提出的歐盟氣候法(EU Climate Law)修正案,允許自2036年起根據《巴黎協定》第六條“有限使用高品質國際自願性碳權(carbon credit)”,抵減量規劃以1990年歐盟淨排放量的3% (約2.2億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上限,可用於抵減2040年目標(減排90%),且規劃於2026年納入歐盟排放交易制度指令修正。新加坡也相當積極,已經與20國家建立一個強大的碳排放權夥伴關係網絡,並簽署自願性碳權購買合作協定,規劃在《巴黎協定》第六條規則下,抵減2030年約5,200萬噸CO2e,以及2050年實現淨零排放承諾。2025年9月已斥資7,640萬美元從加納、秘魯和巴拉圭購買高品質碳移除碳權,同時,鼓勵新加坡企業參與,允許以高品質自願性碳權抵減碳稅。
台灣碳交易國際化可降低成本 建議上修抵換率提升減碳效益
碳交易一方面透過比較利益原則,開啟減碳合作,達到降低減碳成本目的,以及提高全球減碳影響力;另一方面透過價格訊號,激勵科技發展,創造減碳潛力,已成為全球重要的市場為本解方(Market-based Solution)。筆者在今年(2025)以嚴謹學術方法,評估台灣碳交易國際化效益,結果顯示,台灣參與國際碳交易(如歐盟與新加坡作法),減碳成本最高可以節省60%;最適國際碳權抵換率,介於26%-53%。如果考慮技術進步率,則最適抵換率可降至16% (2050)。上述結果,意味著,碳費徵收辦法規定的5%抵換率,應適度上修至20%以上,提高企業減碳靈活性與全球影響力;環境部應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7條,盡快公布高品質碳權樣態,以及制訂管理辦法,以利企業投資或購買國際碳權的依循。
碳競爭力已成為我國企業面對的重要挑戰,台灣碳交易國際化刻不容緩,本文已證明可以提高企業競爭力、影響力與永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