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啟瑞/國立臺北大學 金融與合作經營系教授
為達成歐盟2050年之碳中和目標,2020年6月,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達成協議共同頒布「歐盟分類規則」(EU Taxonomy Regulation),為所有歐盟成員國的投資者和企業提供一個共同語言,以明確定義永續經濟活動,促進永續投資和金融市場的發展。
歐盟分類規則的涵蓋範疇
歐盟分類規則涵蓋多種產業,包括能源、製造、運輸、建築、農業等領域,是轉型到低碳經濟中的關鍵產業。每項產業又再細分為多項經濟活動,比如運輸業即包含陸運、海運、航運等不同經濟活動。據統計,歐盟分類規則目前涵蓋16種產業,總共155項的經濟活動。而歐盟分類規則是將「永續」的定義聚焦於「經濟活動」,每項經濟活動都需根據其對六項環境目的之具體影響和貢獻來評估其永續性,確保金融機構之資金能精確導向真正有利於氣候和環境目的之經濟活動。
上述之六大環境目的包括:氣候變遷減緩、氣候變遷調適、水資源和海洋保護、促進循環經濟、污染防治以及生物多樣性保護。每項經濟活動都需要對至少一項環境目的做出實質貢獻(詳見下段),同時不對其他五項環境目的造成顯著損害。此外,經濟活動亦不可在社會層面上(如:人權、勞工權益等)造成重大危害。符合上述三項條件,才能被視為「永續」的經濟活動。
「永續」的經濟活動
為對環境目的做出實質貢獻,進而被認定為「永續」的經濟活動,這些經濟活動必須滿足特定之技術篩選標準(Technical Screening Criteria)。技術篩選標準不僅提供清晰的路徑,讓企業能夠調整其商業模式以轉型或開發綠色商機,同時也鼓勵創新和長期的環境投資,更進一步確立歐洲在全球綠色轉型中的領導地位。此外,國際上如新加坡、加拿大等,紛紛仿效歐盟分類規則推動自身的永續分類系統。我國金管會亦於2022年12月8日與環境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共同公告「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鼓勵金融業協助企業朝永續減碳轉型。




